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1-19      访问次数: 321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课外集体活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坚持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教管结合、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二条 学院要加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积极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食品安全、防流行性疾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防止盗窃、抢劫、诈骗、火灾、交通意外、溺水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节假日前,学院通过召开班会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假期安全、法制卫生等方面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法制意识,提高学生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能力,并做好教育工作的记录和备案;要求学生学习并在《大连海洋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假期离校安全承诺书》上签字,让学生在假期期间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提高安全法制意识,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严禁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野外宿营、游泳等高危险性的活动。
第五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集体活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1.年级或社团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的,由学院总支副书记审核,指定带队负责人,报学院总支书记批准。
2.专业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的,由团委书记审核,指定带队负责人,报学院总支副书记批准。
3.班级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的,由班导师审核,指定带队负责人,报学院团委书记批准。
第六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必须遵守一下规定:
1.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提交外出活动申请报告,说明活动性质、内容、参加对象、人数、时间、地点、带队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该项集体活动审批人及联系电话。
2.校外集体活动人员超过30人,必须进行分组,确定组长,要求结伴行动,不得单独活动。
3.在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宣讲安全注意事项,宣布集体活动纪律。
4.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时,带队负责人不能脱离学生队伍,必须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发现可能发生事故的迹象,须及时制止,并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终止集体活动。
5.参加校外集体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活动纪律和安全事项,不能私自脱离队伍,服从带队负责人的领导。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策划、协助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群体活动;学生在节假日自行组织外出集体活动时,应当向辅导员或班导师报告去向,并注意安全事项。
第八条 一旦在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带队负责人或者结伴人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和学院领导、班导师或辅导员汇报,并尽最大可能做好救护工作,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学院要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校领导报告,研究处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事故的,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对顶处理,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息工程学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