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 2018-09-28      访问次数: 59

1.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 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 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 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原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从2017年起,全市每年从事业单位拿出100个岗位、国有企业单位拿出50个岗位,对2015年以后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实行专考专招。各市(县)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