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 2018-09-28      访问次数: 71

1.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举措扩大企业吸收高校毕业生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继续支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吸纳高层次学历毕业生就业。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专业对口,单位急需”前提下,市直相关部门要优先吸纳。

2.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朝阳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含3年),登记失业1年以上,实现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其中,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按照缴费基数的12%给予补贴(即统筹部分),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朝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3.鼓励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预先拨付培训补贴。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并多渠道减轻高校毕业生所经营和创办的企业负担。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5.实施资金补贴政策。一是对于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朝阳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经营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创业成功大学生,优先扶持为创业带头人。对大学生创业带头人吸纳一定人数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