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一)

发布时间: 2018-09-28      访问次数: 289

一、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西部地区: 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 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

4.基层单位: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 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 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