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五)

发布时间: 2018-09-28      访问次数: 286

一、辽宁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哪些项目?

(1)“三支一扶”计划。此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是国家启动的一项计划,每年都下发文件,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辽西北计划。此计划由团省委负责组织实施。志愿服务辽西北,是以“三支一扶”的形式支援辽宁西北地区建设,是辽宁省启动的项目,自2009年起“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与“三支一扶”计划分开实施。

(3)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此项工作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待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4) 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

二、辽宁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关于2017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7] 30号)规定,2017年辽宁省选聘到村任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

(1)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补贴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不含大连市),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 在村任职期间,比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3) 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享受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 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为其保留学籍2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

(5)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村任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服务期满后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算。

(6)推进大学生村官与选调生工作的政策衔接。省委组织部每年向从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

(7)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县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缺额情况,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