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大连海洋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教学环节。
第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离校24
小时以上或不在寝室住宿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24小时以内病假或事假,由当天任课教师或组织活动的老师审批,并向学院团委报备。
(二)1天以上3天以下的病假或事假,由学院辅导员审批,学院团委出具假条,由本人或其他人向任课教师告假。
(三)4天至7天的病假或事假,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学院团委出具假条,由本人或其他人向任课教师告假。
(四)8天至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下的病假或事假,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报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审批,学院团委出具假条,由本人或其他人向任课教师告假。
(五)因学校或学院工作需要请假的学生,学院团委将统一出具有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或团委书记签字认可的请假条,向任课教师告假。
第六条 学生3天以下的病假应当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4天以上的病假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七条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的学生(含病假、事假),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未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和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负责。
第八条 审批人员须对学生请假严格审批,不得因参加学院规定以外的学习与培训准假。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应当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按照准假权限审批。
第十条 申请请假期间有考试的,必须在办理完缓考手续后予以准假。
第十一条 请假时间为一天以上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到学院团委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未归的,按照未请假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工程学院团委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冲突,则以上级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信息工程学院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