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学院课堂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1-19      访问次数: 328

 

信息工程学院课堂考勤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修订)

    为维护我院学生课堂秩序,促进学风建设,在学生中形成积极向上的优良学风,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对学生课堂考勤制订如下规定:
1.学生课堂考勤情况由各班学习委员(或班长)负责记录,要求如实记录,不得出现包庇现象,如若发现则视为自动放弃本职务。
2.各班负责人记录的学生到课情况,须经任课教师签字确认,不得私自代签。负责人于每周五晚将课堂出勤情况交到学生会学习部,由学习部负责统计数据后,交学院团委查阅存档并对旷课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3.已请假的学生应委托同学及时向任课教师和班级负责人出示有效假条,否则该次课程按旷课处理。
4.旷课学时累计3学时以上6学时以下者给予学院通报批评;累计12学时以下者给予校级通报批评;累计18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0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48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60学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学时累计61学时以上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迟到三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
5.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6.本规定由信息工程学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