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4-05      访问次数: 319


 

大连海洋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及侧重点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志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重点要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培养、考察和教育上。 

 

第六条 我校发展党员的侧重范围:在教职工中应侧重于中青年优秀知识分子;在学生中应侧重于二、三年级及四年级上学期,发展政治上成熟、学业上优秀、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入党。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及其培养教育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启发和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般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党支部负责同志或党小组长受理。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长期妥善保管。 

 

第九条 申请人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所在党支部应在两周内找本人谈话,指出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并将其列入培养考察范围,并分别提交党小组(或党支部)具体培养考察。 

 

第十条 党小组按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将那些经过一段时间考验(教工至少半年、学生至少三个月),条件成熟的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给党支部;申请人所在团组织要按“推优”程序,将那些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要求入党的团员推荐给被推荐人所在党支部。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要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入党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党支部对其每半年做一次鉴定,鉴定要指出优、缺点,记载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党支部每半年要调整一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三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党总支批准,可列为发展对象。各党支部每学期初要确定一次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成为发展对象后,要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和考察并参加校(院)党委举办入党前的集中培训班,经过综合考察且党校成绩合格者方可入党。 

 

第十六条 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按有关要求书写,无字数限制,各类材料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书写。格式正确、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材料须按存档要求用A4纸。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每年六月、十二月底前要制定下一学期的发展计划,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并报组织人事部审查。每年6月、12月中旬前完成当年的发展党员计划,各党总支须将新接收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报至组织部审查存档。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召开,其内容: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介绍人介绍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应到党员数之内。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其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入党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结果以及日期等,并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申请入党者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入党介绍人要负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前,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过审查,确定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即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认真谈话。教工由党委组织部门人员负责谈话,学生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支部书记负责谈话。通过谈话,对发展对象做进一步考察,着重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状况及觉悟程度等情况,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希望。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意见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二条 接收教工预备党员和学生预备党员时,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委审批要及时,凡无故超过六个月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党总支在接收新党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学生培养考察少于一年半不能发展;一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发展;四年级下学期的学生,非特殊原因,也不予发展; 

 

2.教职工培养考察少于一年半的不能发展,从外单位调入的教职工,来我校工作少于二年的,一般暂不发展;校内调动,时间少于一年的,一般暂不发展; 

 

3.对不符合《大连海洋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暂行规定》的学生不予发展; 

 

4.入党手续不健全时不予讨论。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要及时派人找新发展党员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要求,要求他们要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要及时将新发展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一般以总支或支部为单位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根据考察情况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分党委)要指导和监督党支部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新调入我校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转正,原单位应出具工作、学习现实表现鉴定。 

 

按期转正、延期转正、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并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资料,交校党委组织部;学生的上述材料存入党员档案,待其毕业时,再由各学院取回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教职工的上述材料存入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要深刻认识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要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发展党员工作,并将带有倾向的问题如实反映给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向党委汇报时要全面,重点要突出,缺点要找准;要避免空话、套话,结论性的评价要有事实作依据;分析缺点时,应侧重找出思想政治方面的不足。 

 

第三十四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本着对党组织和发展对象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对违反党章的现象要认真查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必须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报告制、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